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梧州市气象局和梧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开展全市矿山及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排查和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建立防雷安全隐患清单。重点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防雷安全监管问责。督促矿山及易燃易爆场所等企业提升防雷安全意识,责令依法整改,采取防雷安全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二、检查范围、方式  

  检查范围:全市矿山、易燃易爆场所。  

  检查方式:企业全面自查,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

  三、 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气〔2016〕39号)要求安装防雷装置,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是否经气象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是否委托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年度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3、定期安全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是否进行整改,是否整改合格并建立相关台账,已发生过雷灾是否按规定上报;  

  4、是否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有关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做好防雷装置日常检查、维护和人员防雷安全培训并记录。  

  四、严格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防雷安全管理规范》(QX/T309-2017)和《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QX/T 245-2014)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防雷安全应急预案,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确定防雷安全责任人,明确相关岗位防雷风险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并签订防雷安全承诺书。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开展防雷安全自查和日常维护,并定期委托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完成年度检测工作,不得委托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单位进行检测。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储存设施时,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应向县级以上气象部门申报行政许可,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工作要求  

  1、坚持把防雷安全检查与依法处罚结合起来。防雷安全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对防雷安全隐患要“零容忍”,对拒不配合检查、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2、坚持把防雷安全检查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督促防雷安全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灾情上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最大程度减少雷击灾害损失。  

  3、坚持把防雷安全检查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在检查过程中,既要进一步宣传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又要宣传推广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既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又要对拒不接受防雷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予以曝光。  

4、凡因未做雷电防护措施或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梧州市气象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