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玉林市气象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行政决定部门行政职权类别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
1玉林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7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地方性法规】《广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玉林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2.【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事业单位、企业
3玉林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8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事业单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