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广西气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于2020年3月9日公布实施。为了做好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桂气发〔2016〕73号),于2016年12月9日施行以来,对我区各级气象部门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健全随机抽查机制,规范随机抽查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1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对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出了目标和任务,对随机抽查对象、检查方式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同时,2016年至2017年,中国气象局先后发布多个涉及防雷和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监督检查的行业标准。因此,有必要对照新要求,对《细则》和《清单》进行修订。

二、征求意见的情况

2019年9月,自治区气象局完成《细则》和《清单》的征求意见稿,向各级气象部门征求意见,回函单位13个,共5条意见或建议。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但未收到意见或建议。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自治区气象局进行了研究,并予以修改。2019年11月底,组织专家咨询会,来自梧州、桂林、北海、河池、百色等5个市气象局的执法专家共提出16条修改意见。自治区气象局再次完善,形成最终的《细则》和《清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补充完善抽查对象(第十一条)

国发〔2019〕5号文第三点的“(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规定“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因此,《细则》对抽查对象进行补充完善。(一)防雷领域:包括三类对象,一是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场所和项目;二是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检测行为;三是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规定,其他防雷减灾服务单位、产品、项目、行为,比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检测机构。(二)施放气球领域: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管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产品、项目、行为。(三)气象信息服务领域: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管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产品、项目、行为。

2.明确抽查事项的分类(第十二条)

国发〔2019〕5号文第三点的“(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规定“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因此,《细则》将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对重点检查事项设置抽查比例最低为5%,但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下限保持原来的5%,新增设置20%的上限。

3.增加检查方式(第十五条)

国发〔2019〕5号文第三点的“(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规定“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调整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函》(桂市监函〔2019〕953号)中对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因此,《细则》在原有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增加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两种方式。

4.完善检查文书归档(第十八条)

根据《广西气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检查文书归档的要求,保持制度之间的协调一致。

(二)关于《清单》修订的主要内容

1.规范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根据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中行政检查的名称,以及行业标准《防雷安全检查规程》(QX/T400—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规范》(QX/T402—2017)《气象信息服务监督检查规范》(QX/T375—2017)等相关标准的检查要求,对原抽查事项名称进行规范。一是“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对建设单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二是“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三是“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四是“对施放气球单位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行政检查”;五是“对气象信息服务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2.新增随机抽查事项“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考核”

该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的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行业标准《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的要求,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检测报告)采取抽检,符合国发〔2019〕5号文“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的规定。

3.确定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根据国发〔2019〕5号文“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的规定,将气象服务市场领域中,涉及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的“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和涉及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质量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考核”设置为重点检查事项,其他4项设置为一般检查事项。

4.更新部分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内容

2016年至2017年,中国气象局先后发布了行业标准《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防雷安全检查规程》(QX/T400—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规范》(QX/T402—2017)《气象信息服务监督检查规范》(QX/T375—2017),作为配套的检查标准,因此此次修订,对相应的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内容予以更新。

相关文件:http://gx.cma.gov.cn/zwgk/201803/t20180322_121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