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自治区气象局将不定期公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典型警示,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典型意义】本案是广西首例扩建易燃易爆建设项目未经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案件,也是广西气象部门首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钦州市气象局在涉案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最初阶段及时介入,有效消除防雷重大风险隐患,同时落实包容审慎制度,充分理解并积极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添温度”,对引导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2023年4月,广西某公司扩建易燃易爆建设项目未经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建设,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2023年6月项目尚未竣工,该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向钦州市气象局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经审核,该项目防雷装置设计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隐患性较小,且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按照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气规发〔2022〕1号),其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于情节轻微。

【处理结果】钦州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教育。

【案件要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气规发〔2022〕1号)将违法行为“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程度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四个等级,“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属于情节轻微,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