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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 文号:桂气规〔2023〕2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广西)》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广西)》已经自治区气象局2023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3年10月31日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广西)
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气象局执行适用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气规发〔2022〕1号)。同时,在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础上,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予以规范,制定《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广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7日自治区气象局印发的《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桂气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广西)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程 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按程序报批,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1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 处1万元罚款 | |||
2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整改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逾期不改正,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1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使用单位再次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整改 | 处1万元罚款 | |||
3 |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累计不满90日 | 处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累计90日以上不满180日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累计180日以上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从事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从事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处1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未造成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断),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受到危害,经抢修,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受到轻微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断不满3小时) | 处1万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受到危害,经抢修,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受到较重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断3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受到危害,经抢修,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受到严重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断超过6小时)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建设单位未对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设单位未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逾期不改正,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 | 处1万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属于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逾期不改正,属于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注:“处罚裁量标准”中“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