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气象局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于2021年10月27日正式印发施行。为做好《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实施工作,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清单》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需要明确气象社会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以及适用条件和法定依据,通过清单方式公之于众。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建立“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督促、帮助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对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清单》共梳理了五项轻微违法行为,每项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定依据:

(一)轻微违法行为情形

1.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2.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3.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信号;

4.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增播、插播)、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按规定及时更新气象预报;

5.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梳理以上五种违法行为作为轻微违法行为是基于如下考虑:一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五种行为发生不容易造成现实紧迫的危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容易判断。二是行为纠正的及时性。五种违法行为是可以通过主动纠正或短时限期纠正及时完成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适用条件

针对轻微违法行为设置了两类适用条件,一类是在期限内改正即可免予处罚,另一类是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三个条件才可免予处罚。

(三)法定依据

《清单》针对每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列举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