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广西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大项目集中布局区域数量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60余家,工业园区110余家。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5月8日,自治区气象局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办法》规定了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试验区等重大项目集中布局的区域(以下简称“论证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落户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办法》结合广西实际,提供了《广西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列出了每类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园区示例、主要特点和气象敏感因子,明确了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现场踏勘、观测及资料收集、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等技术要求,以及论证报告编制的要求。此外,对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流程和内容、论证报告有效期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政府统一开展区域评估的内容之一,论证结论应当作为论证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论证报告未经过评审或评审不通过的,不得作为论证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实行区域性评估后,可以更好地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和气象保障服务的科技优势,论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共享评估成果,减少企业负担,加快项目落地,为广西创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文/陈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