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气象探测资料是国家的重要信息资源,在防灾减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国防建设等方面有着广泛的用途,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成为气象工作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广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针对出台的《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提出了哪些要求?如何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发挥效益?出台以来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起到了哪些保护作用?3月9日,记者采访了广西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廖柏林。 


采访法规处廖柏林

  

    记者:广西为什么要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廖柏林:目前,我区有92个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其中国家基准气候站7个、国家基本气象站19个、国家一般气象站66个) 、区域气象观测站2290个。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城市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缺乏协调机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管措施不到位、遭到严重破坏的气象探测环境已失去治理和恢复的可能,其后续迁建工作所需土地、资金等事项很难落实等等。为了妥善处理好城市建设和发展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保护和发展两方面的需要,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很有必要及时制定一部切合我区实际、操作性强的政府规章。 

 

  记者:《办法》主要强化和规范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廖柏林:《办法》共20条,主要规范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体制、规划、保护范围和要求等内容。一是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二是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明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四是针对具有特殊地理位置、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建立特殊台站保护制度。五是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强调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六是明确禁止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记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廖柏林:《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城乡规划等部门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以及信息共享等机制,协调解决相关规划制定调整、项目许可衔接、执法等问题。气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记者:针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难的实际,《办法》设立了哪些违法行为查处机制? 

  廖柏林:《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气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和报告备案等管理制度。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发现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未经批准拟建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立即制止;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记者:气象部门如何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发挥效益? 

  廖柏林:首先是要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要把《办法》的学习和普及作为“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办法》,深刻理解《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准确领会和把握《办法》的深刻内涵。要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传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群众理解这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意识,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一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以及信息共享等机制,协调解决相关规划制定调整、项目许可衔接、执法等问题。 

  二是要切实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衔接工作。《办法》明确规定气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与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切实将规划之间的衔接落实到位,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真正体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三是要建立特殊台站保护制度。对于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要加强对此类气象台站的保护力度,不可迁移。各地要配合区局甄选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形成保护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 

  四是要认真做好气象探测环境执法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和报告备案等管理制度。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联合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增强执法实效,切实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记者:该《办法》出台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起到了哪些保护作用?举例说明。 

  廖柏林:一是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加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均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了绩效考核内容,并加强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各地正在积极建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梧州市发改、国土、建设、气象四部门联合发文加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防城港市正在建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部门的保护职责和协作机制。三是各地进一步加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有效保护了气象探测环境。如2016年1月,桂平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范围内某居民违规建房超高,桂平市气象局查处了违法行为,城监大队对违规建房超高部分进行了拆除。(通讯员/韩嘉乐 陈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