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自治区气象局将不定期公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典型警示,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典型意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弄虚作假行为隐蔽性强、情形复杂,证据固定与违法认定难度较大。本案中,贵港市气象局创新运用无人机航拍取证、跨部门联合勘验、多轮调查核实等多元手段,精准破解检测造假认定难题,为同类复杂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指引。案件的依法查处,既彰显了气象部门从严整治行业乱象的决心,有力维护了气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秩序、防范雷电灾害安全风险筑牢了监管防线。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4日,贵港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行政检查中发现,甘肃某公司于2024年3月承接某化工企业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业务,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载明检测内容包含该企业运营安保楼天面接闪装置,结论为“符合规范要求”。经无人机航拍勘查,该安保楼天面未安装接闪装置,甘肃某公司涉嫌伪造检测数据。
2025年8月4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安保楼2024年竣工验收投用后,未安装任何雷电防护装置。8月28日,对该检测公司接受调查询问时,其委托代理人称检测报告内容及结论为实际检测所得,需向现场检测人员核实差异问题。9月1日,该检测公司贵港分公司提交说明,承认因安保楼无通往屋面的通道,检测人员未实际检测,仅依据设计图纸标注及企业员工口头说明,直接出具检测数据及结论。10月14日,贵港市气象局联合住建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再次固定了该公司所检化工企业运营安保楼屋面未安装接闪带、接闪杆等装置,与检测报告结论不符的证据。另查明,涉案检测业务以总公司名义开展,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该公司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确凿。
【处理结果】甘肃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贵港市气象局依据该条款,并参照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气规发〔2025〕1号)中“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件要点】本案折射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的典型合规风险,所有防雷装置检测公司务必引以为戒:
1.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检测机构仅依据设计图纸标注或委托方口头说明,伪造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依法构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弄虚作假。检测机构是防雷安全检测责任主体,必须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擅自简化或规避检测流程。
2.违法责任主体认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以其总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检测业务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依法应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必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实质性管理与合规监督。
3.免责理由的排除:“现场条件受限”无法到达检测部位,并非出具虚假报告的合法理由。遇此情况,检测机构应如实记录、书面告知委托方,并协商合规处理方案,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结论。
4.执法取证方式:运用无人机航拍、多部门联合勘验等现代化、综合性手段,能够有效固定复杂违法证据,提升对专业性、隐蔽性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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