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自治区气象局将不定期公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典型警示,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某公司防雷装置检测弄虚作假案

【典型意义】 防雷装置检测公司跨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一直存在监管难开展、违法行为难查处等特点,本案是在该领域成功打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经过复议和诉讼程序,复议机关和法院均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本案的查处不仅对防雷装置检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维护了气象法律的尊严,为严格规范防雷监管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玉林市气象局组织开展全市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本案违法线索。案件当事人的柳州分公司于2019年6月通过参加网上招投标获得了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陆川公司)的防雷检测业务,与华润陆川公司签订防雷检测合同。2019年6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柳州分公司派人员到华润陆川公司开展防雷检测,检测后出具了三份《油气站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玉林市气象局通过调查取证并举行听证,确认其中两名检测人员郑某和徐某未到华润陆川公司开展检测,在安全告知签到表和检测报告中由他人代签名,构成弄虚作假,违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案件当事人的员工黄某负责华润陆川公司的防雷检测工作,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检测工作、履行合同义务,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案件当事人的柳州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案涉防雷检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案件当事人承担。据此,玉林市气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案件当事人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处理结果】 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自治区气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案件当事人仍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玉林市气象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要点】 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以下法律问题予以明确,所有防雷装置检测公司要引以为戒:

1.未参与现场检测而在检测报告上签名,属于防雷装置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安全告知签到表还是检测报告,要求检测人员签字是为了确认相关责任人,确保检测工作真实,未参与现场检测而签名的行为并非法律允许的代签名,案件涉及的三份检测报告中现场检测人员与签到表签名人员不一致、现场检测人员与报告签字检测人员不一致的情况属于弄虚作假。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郑某、徐某并未参与检查、检测的全过程,却以“检测人员”的身份出现在检测报告中,属于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2.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公司员工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检测、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4.案件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报案称公章被伪造,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如何处理问题,不属于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是本案评价的范围,案件当事人不能据此规避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