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快速、安全、有效地应对人工影响天气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是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管理安全事故以及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有关的其他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作业人员伤亡;

(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火箭弹或炮弹残骸致人伤亡、损坏房屋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弹药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和弹药丢失、被盗;

(五)其他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开展。作业单位应当主动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作业单位发生(或发现)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事故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报告至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时间自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到电话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事故的大概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得超过4小时。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五条  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作业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并尽可能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条  属于交通事故的,作业单位应当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作业设备、弹药的安全,防止丢失、被盗而引发其它意外事故。

第七条  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弹药丢失或被盗的,作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并组织人员开展搜寻查找。

第八条  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原因、处理结果等详细情况。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  本预案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2004年12月23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解读:http://gx.cma.gov.cn/zwgk/zcjd/202003/t20200319_1499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