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服务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气象服务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服务市场主体提供气象服务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统筹安排本辖区的抽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抽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抽查事项、抽取结果、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事项清单、抽取结果、检查通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组织建立气象服务市场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广应用监管信息平台,并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并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三)监督、检查、考核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全区气象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实施防雷、施放气球领域的随机抽查工作;应急与减灾处负责组织实施气象信息服务领域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和落实气象服务市场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制度,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抽查方式

第八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监管对象类型、性质、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  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需要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章  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一条  抽查对象包括:

(一)防雷领域: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检测行为;其他防雷减灾服务单位、产品、项目、行为。

(二)施放气球领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产品、项目、行为。

(三)气象信息服务领域: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产品、项目、行为。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每年抽查比例最低为5%,但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每年抽查比例一般为5%,最多不超过20%。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  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应当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摇号产生。 

在随机抽取过程中,法制机构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具体操作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并建立随机摇号档案。

第十四条  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认后,气象主管机构下发检查通知,送达抽查对象,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应当由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七条  实施检查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对自查如实报告气象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被检查单位在接受检查中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  检查方案、检查通知、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复核材料、检查结果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证据资料,应当按《广西气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开和运用

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违法单位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制定考评标准,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2016年12月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解读:http://gx.cma.gov.cn/zwgk/202003/t20200319_1497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