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办发〔2019〕3号)精神,我局对1994年《气象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本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1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需要修改10个),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社会管理的依据。


附件:1.自治区气象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自治区气象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