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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04日 2020年03月04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关于《河池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解读


《河池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河池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部政府规章。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事关预报预警的准确性,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基础工作。随着河池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与干扰的事件屡禁不止,一些气象台站周围高楼林立,所观测的数据已经失去了代表性和准确性,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启动搬迁程序。例如某县的气象观测站,在2014年因建设的国际大酒店项目等项目影响,气象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搬迁至城西郊区的一处山坡上。有的个别台站搬迁仅过了几年,又面临二次搬迁的问题。例如某县的气象观测站,2010年刚刚完成搬迁,现又因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不得不一迁再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与干扰,直接影响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准确性,影响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影响和制约气象工作防灾减灾、趋利避害的保障作用。因此,为了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增强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有必要制定《规定》。

《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借鉴江苏、福建、云南、大同等省市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25条,主要内容为气象主管机构职责、相关部门职责、保护范围、危害相关气象站的行为认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护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程项目征求意见等。

(一)气象主管机构职责。依据上位法,并结合气象局的“三定”方案,对气象局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河池市实际情况,根据相关项目审批情况,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保护范围。按照上位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河池市的实际情况设置,除了海洋气象观测设施不纳入河池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外,其他的都纳入。

(四)相关危害行为的认定。明确危害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认定。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河池市实际情况,并将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上升为法条规范的内容,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实行严格保护。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有气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六)保护信息报送。明确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设置的气象设施、场站的类别、地理位置、观测项目、探测设施、保护标准、保护范围、禁止内容、观测场地平面图等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单位。

(七)建设工程项目征求意见。明确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前应当书面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现场勘查、核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