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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5月8日 2020年5月8日 文号:桂气规〔2020〕3号
效用状态:有效

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广西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1广西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pdf

附件2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流程及内容.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2020年5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试验区等重大项目集中布局的区域(以下简称“论证区域”)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各类论证区域内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项目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论证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落户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中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另列专题进行论证。

第四条  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执行国家或者气象行业、地方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广西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附件1)。

第五条  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的,应当建设专用气象站开展连续12个月以上的现场气象观测,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观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观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现场气象观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六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政府统一开展区域评估的内容之一,论证结论应当作为论证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论证报告有效期为5 年,期满后应当利用新的气象资料重新进行论证。

第七条  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流程及内容见附件2。

以下论证区域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一)自治区级的论证区域;

(二)跨设区的市的论证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的论证区域,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评审专家从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评审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终身负责。

第九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的,为评审通过。未经过评审或评审不通过的,不得作为论证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论证区域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