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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2018年03月22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

  修改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2016年新修订的《气象法》,我局对2000年《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局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修改2个规范性文件,废止16个规范性文件(具体见附件)。凡需修改的文件,由负有相应社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按进度要求牵头完成修改工作。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社会管理的依据。

  各市气象局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清理本级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推进气象法治建设。

  

附件:自治区气象局修改和宣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