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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2018年03月22日 | 文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
修改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2016年新修订的《气象法》,我局对2000年《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局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修改2个规范性文件,废止16个规范性文件(具体见附件)。凡需修改的文件,由负有相应社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按进度要求牵头完成修改工作。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社会管理的依据。
各市气象局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清理本级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推进气象法治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