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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10月28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气象局)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气象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气象局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广西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自治区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  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区气象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班子会议。 

  第七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在本处室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各内设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气象局各项工作部署。要加强与部门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按照业务和职能分工,主动与对口部门联系,建立良好的互动协作关系,为我区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九条  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气象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拟定广西气象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制定、发布广西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全面推进广西气象现代化。承担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健全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积极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认真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加强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规划,加强统一管理和指导,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科学制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的业务服务标准,及时发布和有效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完善气象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加快预报预测精细化进程,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推动现代天气气候业务集约化、标准化、客观化和定量化发展。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及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短期气候趋势预测。 

  第十二条  加快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气象探测、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加强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工作,保障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提升气象业务信息化水平。建立覆盖气象业务全流程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现代气象资料业务流程,推动多种观测资料综合应用。提高资料和信息共享服务水平。提升高性能计算的支撑能力,实现计算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战略。凝练重大科研方向,统筹科技资源,做好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气象科技管理,拓展气象科技开发合作,推动科研与业务紧密结合,为气象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十五条  大力加强气候和气候变化工作。加强气候变化规律研究,加强以应对极端气候事件为核心的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以应对极端气候事件为核心的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组织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全面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广西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做好气象灾害科学评估工作,不断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能力,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水平。 

  第十七条  加快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制度机制,优化组织结构,提升行政效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气象行政管理职能体系,切实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十八条  加强气象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制订和完善各类气象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建立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纵向组织指挥体系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横向部门协作体系。强化气象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机制。加强气象应急专家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气象应急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全区气象部门统一领导工作。认真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责,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健全地方性气象法规与标准体系,强化气象行业管理。重视人才队伍、教育培训、计划财务、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气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气候资源意识。加强气象外事管理工作,加强气象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地方气象工作和规范气象活动、依法发展地方气象事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全区气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立法权限和要求,适时提出立法草案,推进气象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出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等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中国气象局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大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力度,突出地方特色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在行政复议中,自治区气象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单位要参加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及其有关证明材料。在行政诉讼中, 自治区气象局作为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单位要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加应诉,提出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依法实施的气象行政审批项目,依法规范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气象局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个别酝酿、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措施的协调性。 

  下列重大事项由自治区气象局局领导集体决策:自治区气象局代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自治区综合性规章制度、气象发展规划、全局性工作计划、重大专项规划、重要业务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及建设等。 

  第二十七条  各内设机构提请自治区气象局局领导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或工作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批准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各处室提出的决策建议或工作方案如涉及其他处室的,必须事先沟通协调;涉及市县的,应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社会公示或听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气象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以及气象行业、基层气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各内设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气象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自治区气象局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三十一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班子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政策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和社会关切的政策、文件和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自治区气象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必要的解读。 

  第三十三条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媒体公开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共气象服务信息等。办公室归口管理自治区气象局新闻发布工作,未经审核批准,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治区气象局名义进行新闻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实事求是地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虚心接受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治区气象局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中国气象局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中国气象局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自治区气象局领导、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气象局实行综合考评制度。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分工负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制定综合考评办法,对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十九条  各内设机构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气象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大决策部署,跟踪督促检查和反馈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以及相关决议的落实和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十条  办公室跟踪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自治区气象局年度工作安排,以及自治区气象局做出的重大决定、确定的重点工作情况,适时通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气象局实行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班子会制度。 

  1. 局务会 

  局务会是局最高行政决策会议,是传达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工作、通报重要情况以及研究讨论和决定全局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会议。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内设机构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确定。审定的主要事项: 

  (1)全区气象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管理规章制度; 

  (2)全区气象发展规划、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及建设; 

  (3)重大专项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全局性工作计划; 

  (4)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局务会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局务会的参加人员:局领导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局务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组织、记录和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 班子会 

  班子会是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工作、通报情况的会议 

  班子会由局长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班子会的参加人员:局领导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班子会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班子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分管局领导要按照会议精神做好传达贯彻落实工作。 

  3. 局长办公会 

  局长办公会是局领导研究处理某一方面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做出决定的,或党组会、局务会决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以及协调职能机构、直属单位某一方面问题的会议。 

  局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各内设机构提出后,由局长或副局长审核确定,研究或审定的主要事项: 

  (1)各类专项管理规章制度;  

  (2)各类专题、专项工作研究; 

  (3)全区性年度会议计划、培训计划; 

  (4)协调落实党组会及局务会的决定、决策; 

  (5)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副局长或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 

  局长办公会的参加人员:局领导、自治区气象局各有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局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的组织、记录和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班子会、局长办公会时应向局长请假。参加各类会议的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提出与会的建议人选。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气象局全区性会议主要包括全区气象工作会议、全区气象局长会议、全区气象局长工作研讨会议、全区性专业会议。 

  全区气象工作会议一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会议主要总结全区气象事业的发展经验,审定全区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审议全区气象事业发展中属于方针、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问题。全区气象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全区气象局长会议主要总结、部署全区气象部门的工作,审议决定属于方针、政策性的重要事项以及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局长主持。参加人员范围为:自治区气象局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市气象局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全区气象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召开。会议具体的组织筹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全区气象局长工作研讨会议是气象部门就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的会议。全区气象局长工作研讨会议的议题由局党组审定,由局长主持。参加人员范围为:自治区气象局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市气象局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全区气象局长工作研讨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全区性专业会议是部署、总结全区某项专业工作而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会议的有关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全区性专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气象局及各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要按照会议管理相关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会期,严格审批。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必要的会议。各内设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业务工作会议,一般只安排分管局领导出席。未经批准,自治区气象局各级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气象局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召开的会议,由主办职能处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气象局及各内设机构的行文,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报送自治区气象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自治区气象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除自治区气象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气象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办公室外,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七条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报送自治区气象局审批的公文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如遇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报送自治区气象局的公文,凡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自治区气象局审批。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自治区气象局决定。 

  第四十九条  公文审批按自治区气象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和中国气象局印发给自治区气象局的文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送自治区气象局领导阅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市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各职能司、各市气象局和各直属单位发送自治区气象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职责批办分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提出意见后报局审批,重要的文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阅批。 

  各内设机构报送自治区气象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气象局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要的文件报局长审批。 

  第五十条  自治区气象局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中国气象局的公文,人员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以自治区气象局名义发文,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属于一般程序性的或经局领导授权的局发文,可作为例行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局长或报局长签发。 

  各内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以函的格式行文,不应将问题上交或使发文升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签批运转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十二条  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行文应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一律不发。能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明确的事项,不再发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气象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  坚决执行自治区气象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气象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气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气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气象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气象局同意。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全区气象部门处级干部离开本行政区或单位所在地出访、出差和休假,须按照《自治区气象局处级干部请假报告规定》进行请假、报告。出差(出访)应尽量缩短时间。一个单位原则上不能有两位及以上负责同志同时离开本行政区到同一地点参加同一会议或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严格外事管理。全区气象部门干部职工须按中国气象局和自治区气象局印发的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等相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出访)回邕后,要书面或口头向党组或局长汇报工作情况。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差(出访)回邕后,要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向局长报告。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会议、培训等活动,要书面或口头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八条  各内设机构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自治区气象局,重点工作按要求定期向自治区气象局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气象局实行汛期值班制度。自治区气象局领导、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汛期(4—9月)参加汛期带班和值班。 

  第六十条  遇突发公共事件和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期间,由自治区气象局领导轮流带班,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轮流带班值班,自治区气象局应急办负责及时处理各项公务事项和有关联络及信息上报工作。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气象局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中国气象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内设机构发布涉及自治区气象局重要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气象局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坚持从严治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自治区气象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面向社会的调查研究,了解社会各界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和意见,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 

  到基层考察调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各地市气象局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七条  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气象局领导不为地方举办的气象有关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自治区气象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改进学风,各级领导应当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社会、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工作规则,报自治区气象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工作规则(修订稿)》(桂气发〔2010〕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