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下简称防雷检测)活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防雷检测市场环境,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气象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10月27日正式印发施行。为了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监管的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依法治理。防雷安全监管是气象主管机构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全面放开后,在广西从业的区内外检测机构已逾百家,通过监管发现,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不规范,检测质量合格率偏低,近三年平均合格率仅为39%,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监管形势较为严峻。因此,监管的侧重点应当从市场主体资格管理向规范主体行为转变,必须出台配套的监管办法,对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进行事前登记、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以及从业信息全面公开,强化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的控制和引导,从而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制定《办法》是细化上位法,监管更具操作性的需要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一是未明确提出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保持资质条件的要求,缺少对检测机构在资质条件瑕疵期间的限制以及处理方式、流程;二是对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名称等基础信息变更、分立、合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等情况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申请材料和气象主管机构处理方式、流程;三是未明确资质注销的情形、区内外检测机构上报年度报告的样式等。因此,有必要根据工作实际,对上位法中关于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细化,使监管更具操作性。

(三)制定《办法》是适应监管方式转变,规范监管行为的需要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日常监管方式除了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互联网+监管”已成为新的监管手段。2018年,气象部门开发了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通过平台开展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检测事前登记、检测报告归集,今年平台升级优化,提供了各类检测报告制作模板、检测服务溯源,方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查询和监督。伴随信息化平台的应用,不少市、县气象局根据检测事前登记信息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防雷检测事中监督检查,自治区气象局通过平台抽取检测报告开展检测质量考核,极大提高了监管效能。因此,急需将这些监管方式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固定,并且根据“行政执法三制度”的要求,对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行为予以规范,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分为5章(总则、资质管理、从业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31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相关定义与监管职责

结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标准,《办法》给出了防雷检测、检测机构以及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的定义(第三条),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二)规范资质管理

《办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关于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给出了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检测机构在资质证有效期间应当保持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形规定了整改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明确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延续、升级、承揽新业务的要求(第五条)。二是对资质延续申请、核定方式进行细化规定(第六条)。三是对照中国气象局的行政审批平台对检测机构发生名称等基础信息变更、分立、合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等情况需要提交材料进行了详细列举,以及对需要承继原资质的情形,规定了重新核定资质方式(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四是新增了补办资质证、注销资质的管理要求(第十二、十三条)。

(三)规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

《办法》对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管,引导检测机构规范从业。一是建立从业信息登记制度,明确从业信息的范围及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登记公开,明确区内外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进行基本信息登记,以及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取消的情形(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二是明确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检测资料的制作要求,以及通过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提供检测报告归集和溯源服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三是重点规范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检测行为,建立检测事前登记和检测事中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是细化区内外检测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要求,提供报告样式(第二十三条)。

(四)规范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行为

《办法》对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过程中运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予以明确,并将“行政执法三制度”要求融入其中,规范监管行为,同时方便社会公众监督。一是细化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检测质量考核的工作要求,规定考核结果公开时限、结果复核等(第二十四条)。二是对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事中监督检查予以规范,要求全过程记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三是对在检测质量考核、防雷检测事中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的,或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明确了处理方式(第二十六条)。四是明确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并记入检测机构的信用档案,细化监督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五是明确检测机构和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五)明确生效时间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情况

《办法》发布后立即生效实施。同时,因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气发〔2017〕53号)所设立的相关制度已融入《办法》,因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