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气罚[2018] 1号 |
被处罚单位(人): 王熙东 性别: 男 年龄: 53 地址(住址): 灌阳县灌阳镇灌江西路6巷 电话:********* 违法事实:你在灌阳国家一般气象站西北方向20.6米处新建的住宅楼,其建设高度高出观测场地面5.9米,危害了灌阳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2018年1月12日给你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你拒不纠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已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将住宅楼的建设高度拆除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控制高度2.6米(以灌阳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海拔高度263.1米为准),并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仟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开户银行:建行营业部,账户名:桂林市财政局,账号:4500 1635 1010 5070 4057)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桂林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区气象局 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起诉。
桂林市气象局 (印 章) 2018年 4月 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