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气罚[2018] 7号 

 

被处罚单位(人): 桂林顺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国云  

           性别: 男 年龄:48 职务: 执行董事    

   地址(住址): 灵川县八里街(南洲一号小区)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灵川县气象局北389.9米处新建的彰泰·北城1号小区5#楼,其建设高度超高,危害了灵川县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2018年3月14日给你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22日给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已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们将该楼的建筑高度拆除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控制高度48.7(以灵川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海拔高度167.9米为基准)以内,并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开户银行:建行营业部,账户名:桂林市财政局,账号:4500 1635 1010 5070 4057)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桂林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区气象局 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起诉。 

 

桂林市气象局 

(印    章) 

2018年 8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