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由市气象局编制的。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桂林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uilin.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桂林市档案馆、桂林市图书馆或本机关办公室查阅。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桂林市气象局办公室,电话:0773-2602541 

      二、基本情况 

  2012年,桂林市气象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坚持以防灾减灾、服务民生为宗旨,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切实推进我市气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长:薛荣康 

      副组长:刘福洲  郑传新  黎梓华 

        员:谢新俊  罗绍林  蒋丽娟      刘玉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谢新俊兼任,工作人员:李颖婷,曾毓琳。 

  办公地址:桂林市气象局办公室(401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办公电话:0773-2602541(传真); 

  电子邮箱:glqixiangju@163.com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同时结合机关制度建设,做实信息公开工作。在《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局进一步明确机关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就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认定程序、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保密审核,法制审核以及信息发布程序、报送主动公开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按规范编制、及时公布了《桂林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桂林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www.guilin.gov.cn),受理点为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桂林市档案馆、桂林市图书馆或本机关办公室。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桂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uilin.gov.cn)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桂林市档案馆、桂林市图书馆或本机关办公室查阅。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利用世界气象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及科技活动周等专题活动,向社会公众发放气象科普宣传材料;通过手机短信发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开展气象信息服务。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2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8条,其中包括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及规范性文件7条,人事任免6条,工作动态18条,气象法律法规7,行政审批5条,发展规划1条,其他信息公开事项1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本单位2012年没有收到群众来电来信或通过其他方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均未取收费用,也未存在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年度没有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2年,桂林市气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加强了组织领导,狠抓制度建设,丰富公开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公开内容有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提高不断充实;公开形式有待随着网络媒体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主动公开工作的日常化、常态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2013年,桂林市气象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不断充实人民群众最需要的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促进桂林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桂林市气象局 

                                一三年一月十